點藍色字關注“桶裝水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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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水行業協會出具正式文件要求所有會員單位水廠統一提價,是否涉嫌到價格壟斷呢?該協會負責人說:近10 年時間,飲用水生產企業一直維系低價位運行,在這10 年中盡管勞力成本成倍攀升,成本材料費用成倍增長,但飲用水價格卻未升反降。其原因有二,一是飲用水行業門檻低,投資少,工藝簡單,每年都有十余家新廠掛牌上市,而采取的營銷策略如出一轍,即低價擠兌,導致市場價格一直在低價位上徘徊。二是經銷商的強烈抵制和打壓,聲稱誰漲價就拒銷誰的產品。十年來,為了企業的生存,部分飲用水生產廠家曾嘗試過幾次價格調整,均因生產廠家間的惡性競爭,經銷商的抵制而“流產”。此次價格調整,在10 年前價格的基礎上,雖然向上調整了1.5 元/ 桶,仍跟不上勞力原輔材料及物價上漲幅度。此次價格調整,仍只能維持生產廠家最低的運行成本,以后還將會依據勞力原輔材料上漲情況適時調整。至于水行業協會收取0.5元每桶的服務費用,其主要用途是維持行業協會的正常經營開支。該負責人表示。
那么,桶裝水集中漲價是否涉嫌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我們帶著這個問題走訪了市物價局,該局舉報中心主任介紹,前期也有市民舉報過相關問題,由于桶裝水不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而是市場調節價格。
因此,桶裝水價格的調節不要經過物價局,不需開聽證會,物價部門也沒有權利去管轄。對于市民質疑桶裝水統一漲價是否涉嫌價格串通,他表示還要向省局匯報。
飲水是民生大事,桶裝水價格猛漲,市民紛紛反映“壓力山大”,他們希望,政府有關部門早日介入、處理此事。價格串通行為定義價格串通行為是指某一行業的部分經營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達成某種協議,用協議價格代替市場形成價格,以獲取更多的利潤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
經營者價格串通行為的認定價格串通行為最突出的特征是破壞競爭,其目的是回避競爭對定價行為的約束,其違法后果是直接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經營者存在價格串通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個要件:(一)兩個以上經營者相互串通價格串通作為一種多方行為,經營者一定是復數。從實際案例看,參與串通的經營者少則兩三家,多則十幾家不等。(二)操縱市場價格操縱價格,從理論上講,是促使價格按照串通者的意愿進行變動?!安倏v市場價格”,既可以是一種結果,也可以是一種重大的可能性。所謂結果,是指經營者通過串通,使市場價格按照其意圖發生了變動。(三)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串通一旦實施,必然會導致作為交易相對人的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利益受損,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將為商品和服務支付更高的價格。行業協會和其他單位組織價格串通行為的認定(一)行業協會《價格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行業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協調、服務、監督和指導。國家對于行業協會發展是支持和鼓勵的。但是另外,行業協會出于維行業利益的目的,很可能利用其平臺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協議。(二)其他單位近幾年,隨著大宗物流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集中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新型經濟實體出現。在價格行政執法中發現,上述單位存在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價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情況,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因此,在2010年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時,進一步對價格串通的主體范圍進行拓展,將經營者和行業協會之外的其他單位也納入監管對象范圍,并規定了與行業協會相同的法律責任。價格串通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規定,不同的價格串通行為應當區別對待:(一)造成價格大幅上漲的價格串通行為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屢屢發現經營者之間通過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迅速推高商品價格的情況,造成市場商品價格嚴重的扭曲,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嚴重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有必要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懲戒違法者。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span>(二)其他價格串通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一些價格協議剛剛達成,尚未實施即受到查處;有些價格協議雖已實施,但由于經營者內部不統一旋即瓦解;還有些價格串通行為發生在收購環節,目的是壓低收購價格。在這些情況下,不會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三)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價格串通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第五條第三款,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素材來源:懷化新聞網 本公號#桶裝水行業#整理轉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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